煙臺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一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二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ㄒ唬┲鞴艽碛涃~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ǘ┯薪∪拇碛涃~業務內部規范。
?。ㄈ橐婪ㄔO立的企業;
?。ㄋ模┏钟袝嫃臉I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ㄒ唬B殢臉I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ǘ┐碛涃~業務內部規范。
?。ㄈI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臉I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